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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次数:     来源:

城南新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

 

 

一、统一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下列交易应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

3、村(居)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海域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9、产业项目招商、转让及其他应进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

二、实行农村产权交易分级负责制

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品种,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合理确定区、街道分级负责的范围。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单宗流转面积50亩以上或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2)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交易;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黄海街道:合同标价在 15 万元以上的;新都街道、新河街道:合同标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伍佑街道:合同标价在 5 万元以上的;

3、单宗50亩以上养殖水面发包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转让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

6、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7、村集体出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达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8、农村非国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9、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

上述之外的交易由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实施。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2、街道、村(居、社区)需要发布的交易信息,在履行村(居、社)、街道相关报批手续后,由街道农经主管部门汇总,在每周五将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由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城南新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3、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4、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4)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由区、街道相关部门对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6、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8、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

9、在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10、凡涉及集体产权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责任追究

1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应当进入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产权,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将应当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

2、对违反本守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