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纪发〔2018〕26号
印发《城南新区关于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城南新区关于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城南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盐城市城南新区监察审计局
盐城市城南新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城南新区关于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充分调查核实和科学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权责相称原则。注重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坚持惩防并举原则。通过严格追究责任,教育引导相关工作人员自觉履职;同时,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的惩防体系。
二、责任追究对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班子其他成员;街道农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管人员(或指定管理人员);街道设立或明确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含记账员);村(居、社区,以下简称: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下同)主要负责人、村会计,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成员。
三、责任追究方式
(一)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1.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等;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建议成员(代表)大会罢免等;
3.党纪政务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4.减发、扣发个人绩效;
5.追缴或责令退赔违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3.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5.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无严重不良影响的;
2.非相关责任人主观意志发生的违规行为;
3.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免予责任追究。
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四、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涉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1. 在清产核资等工作中故意瞒报、谎报农村集体“三资”的,以及未按规定开展年度资产清查的;
2. 村组织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多头开户或将银行账户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3. 村现金收入不及时缴存银行,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或现金管理混乱,非会计人员直接管理现金的;
4. 村收入不入账或入账不及时,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资金的;
5. 村资金管理未按规定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或未按规定使用村务卡的;
6. 财务手续不全、程序不规范、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或章程规定,给予办理业务,或进行审核审批通过的;
7.违规出借集体资金、出售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8.村级举债未履行民主程序、未实行申报审批制,或违规使用举债资金的;
9.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上级规定的统一票据和结算凭证,或使用外购、自制收据进行收款或结算会计业务的;
10.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违规发包、租赁、抵押、出让、转让、质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及擅自将集体资产资源以集体名义进行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经营的;
11.擅自以农村集体名义进行筹资、对外投资、债权减免、对外捐赠、对外借款的;
12.对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等随意核销减免或违规处置的;
13.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法规制度或内容不真实、票据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报账,或者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越权审批报账的;
14.不按规定进行村(社)收益分配, 村(社)干部报酬(补贴)、管理费用、公益支出等非生产性开支没有预算,超范围、超限额或不严格执行预算,或违规发放集体福利、用农村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15.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发包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16.未按规定时间、内容、程序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和投资、参股企业经营情况等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项的;
17.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账册、经济合同、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故意作虚假记载、隐瞒重要事实的;
18.未按规定产生或变更民主理财人员,并保障民主理财组织行使权利,不接受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甚至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9.采取故意隐瞒、推诿拖延等方式,阻挠上级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的;或者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不落实的;
20.违规处置、转让、变卖由各级财政扶持建设的物业资产,或违规使用、管理财政、土地补偿等专项资金的;
21.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购买或处置重要固定资产,或经营方针、项目投资、大额开支、年度计划等村级重要事项未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的;
22.集体直接经营未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制,承包租赁经营签订的合同有重大漏洞,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以集体名义参与违法违规经营,致使集体经营、投资风险失控的或遭受较大损失的;
23.未按要求将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及相关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等情况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
24.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及村纪检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其他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或不履行村集体财务审核和民主监督岗位职责,或者与监管对象相互串通、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发现村“三资”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及时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没有及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3.在没有调查核实认定的情况下,就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村“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内容,从而引发群众上访、集访、信访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不稳定因素的;
4.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三资”管理职权的;
5.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未按有关规定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本村集体“三资”监督工作的;
6.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街道设立或明确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含记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1.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账务记载、报表报送,由此造成村财务管理混乱或集体经济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对不规范原始凭证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财经纪律制度的会计凭证,办理后续会计业务,给予入账核算的;
3.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由此造成资金使用不当,或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4.未按规定当月与村会计人员、开户银行核对村级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并取得相关手续的;
5.未按要求管理好所代理的会计档案;未按要求将重要附件(如会议记录、合同、项目工程决算或审核定案书、验收单等复印或扫描件)装入会计档案的;
6.未按时结账、算账、做账并出具会计报表,或未按时提供村财务公开资料的;
7.因保管不当或故意毁损造成会计资料、电脑数据遗失或损毁的;
8.违规公款私存、借支、坐支、白条抵库或截留、侵占集体资产,或利用职务便利出借集体资金与账户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9.拒绝、阻碍财务审计检查,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10.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
(四)街道农经(农村财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1.未建立本街道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或未明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造成村财务管理混乱或集体经济损失的;
2.发现村集体各项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未实行预决算管理、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督促不到位的;
3.对需要农经部门审核把关的村集体“三资”管理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审核把关的;
4.对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所代理的会计业务,未按期实施必要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的;
5.未按要求正常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审计不负责、走过场,未作必要的审计记录、未建立审计档案或未提出审计意见,造成村财务管理混乱或集体经济损失的;
6.未按要求组织村集体开展清产核资、年度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及经济合同台账的;
7.对村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8.未督促或未组织村正常开展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活动,引发村民信访、上访的;
9.发现村有多头开设银行账户、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现金结算,而不予及时制止、落实整改的;
10.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和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落实整改的;
11.发现村级举债未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或违规使用举债资金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无法制止或重大违规未向纪检部门或上级领导汇报请求处理的;
12.发现村级项目建设、货物服务采购、资产资源处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而不及时制止、落实整改的;
13.发现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明显违法违规或有重大漏洞、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14.发现村级集体参与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重大经营、法律风险,而不及时制止,督促整改的;
15.未对村、组级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的;
(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相应追究责任;涉及班子其他成员或挂村(驻村)干部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对本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财务监管相关人员配备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办公设施配备不落实等,影响其职能履行的;
2.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其他农村集体资源的;
3.平调、侵占、截留、挪用、借用、挥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或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的;
4.违规批准村级举债,或者发现村级举债未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违规使用举债资金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
5.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插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产权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监督不力,或未正常开展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和村干部任职及离任责任审计导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7.对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方面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纠正不力的;
8.分管范围内发生“四风”问题突出或系统性腐败,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
9.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工作,对所属农村集体“三资”主管部门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同级党(工)委、办事处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故意加重或减轻责任、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改正。
(三)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1.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及村级班子其他成员;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成员;街道设立或明确的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街道农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管人员,由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实施,处理结果抄送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和区农办。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纪工委负责处理。
(四)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的实施和监督情况。
(五)建议成员(代表)大会罢免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暂停履行职务意见书,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包括: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通报违规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规事项的解释、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表决。
(六)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区农村集体“三资”主管部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六、附则
(一)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制的企业参照此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区农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共盐城市城南新区纪工委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