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南新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南农改办〔2019〕1号
关于印发《城南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城南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城南新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暨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城南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指导意见
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界定过程公正透明、界定结果公平合法,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资格唯一。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
(六)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特别是对特殊人员或有争议人员的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参会代表必须达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同意。
(七)公开透明。成员身份确认的条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成员身份确认的过程及结果,都必须在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成员身份取得
(一)法定取得: 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依法取得成员身份: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实施土地二轮承包的,按确立双层经营体制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社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司,以下简称:村)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本人或户主自愿书面申请,经核实无误、公示无异议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取得成员资格。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小城镇户籍改革,将户口迁入小城镇,但未享受城镇待遇的,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在户口地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的,在户口地确认其成员资格;
5.60年代下放户或顶替农转非人员,未予工作安置或货币安置,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
6.为了进入施教区,户口临时迁出,在本村仍有居住房的世居村民。
7.随教师、部队官兵农转非家属,未予工作安置或货币安置,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
8.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三)决议取得。
法定取得、申请取得、成员身份灭失中未提及的其他类型人员,是否确认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确定。
三、成员身份的灭失
下列人员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人员 ;
2.享受城镇职工正式退休待遇户口回原籍的;
3.在部队已提干的现役军人;
4.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在册医教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5.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
6.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8.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成员资格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四、界定程序
(一)成立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民代表、老党员和老干部代表,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小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具体负责成员类型的调查摸底和成员界定工作,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积极参与讨论撰写本社有关成员界定、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草案。
(二)发布公告。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调查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位调查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必要时需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盖章。
(四)制定方案。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调查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制定细化的条款,分为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和成员资格保留以及资格丧失的若干种情形。且说明依据什么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依据什么还可以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讨论完善并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调查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成员界定实行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初步确认后,应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认定名单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上级机关审核后,作终榜公布。给予异议者一定的申诉渠道:公告期间让有异议者提出质询。仍有意见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利益诉求,保证每一位村民有利益诉求的机会。同时为保护每一种类型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每一次人员摸底调查情况及分类享受额度的公示中,特别要求村民对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接受村民的集中咨询、核对,及时将监督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六)建立档案。附录的材料必须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书面文件,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其他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以上同意入社的需附公共积累缴纳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由于历史原因,已无法定材料的必须附有两位以上界定工作调查小组成员的证明材料,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等。以上材料必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
(七)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含电子档),以及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成员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村两级要分别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小组,经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可实行“一街一策”或“一村一策”,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事项。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道、村(组)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材料、张贴标语、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方向正确、过程公开、群众支持、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街道、村(组)要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操作程序,狠抓关键措施,加强督查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按时有序完成。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街道、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盐城市城南新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及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印发 |